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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,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
浏览数:529  添加时间:2016/12/25 12:07: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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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2017年1月1日起,上述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组织或单位,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,如违反规定,将被处以罚款。“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协会、学会、俱乐部、车友会、媒体、互联网群等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。”旅游业务经营属于特许经营许可范围,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,不得从事相应的旅行社业务。新修订的《山东省旅游条例》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,其中,第四十二条对从业者资质进行了上述规定。

对违规操作行为,《旅游法》第九十五条也进行了明确规定:违反本法规定,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,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;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;对有关责任人员,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。


对此,烟台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醒广大市民和旅游者,跟团出游一定要选择合法正规、信誉度高的旅行社,选择质价相符的旅游线路和产品,不能一味贪图便宜而上当受骗。报名时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,权益受损要依法理性维权,烟台市旅游投诉电话:0535-6270842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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